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射钉器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射钉器材流向信息登记、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生射钉器材被盗、丢失或者其他流失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射钉器材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自射钉器材销售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平台登记上传射钉器材有关流向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