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射钉器材的使用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要求。

射钉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安全使用、台账管理等制度,加强射钉器材流向和安全管理,如实记录使用人、射钉弹消耗以及射钉器材报废、销毁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