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并负责协调和处理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方案和措施,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督促协调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三)指导、协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四)协调处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重大疑难问题;

(五)协调解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