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