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明知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