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