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组织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负有防控和查处职责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其他负有协助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