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工作人员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