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市场监督管理、工信、自然资源、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