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设内财物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另存他处,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