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市场监督管理、工信、自然资源、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