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限期拆除决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