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二十六条有效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设项目及其周围张贴,同时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