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二十五条有效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经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