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二十四条有效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