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利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