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举报方式,受理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