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违法建设发生。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