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化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数字化监督体系,实现对违法建设情况实时监测和多方监督。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