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道、乡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村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