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