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破坏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上的绿化物。确需在县道、乡道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或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