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设卡、收费;(二)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空作业;(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