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禁止破坏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上的绿化物。确需在县道、乡道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或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