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