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农村公路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