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

农村公路社会化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