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