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