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