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管理人负责;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