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管理人负责;(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三)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