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行维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