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县(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对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作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