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Section 7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Article 52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县(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分类、定级、公告及相关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旅游资源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对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并作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