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旅游集镇、旅游景区以及生态走廊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4A级以上景区和重点城镇的宾馆、餐饮、娱乐业以及旅游景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逐步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