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旅游集镇、旅游景区以及生态走廊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自治州行政区域内4A级以上景区和重点城镇的宾馆、餐饮、娱乐业以及旅游景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