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恢复与治理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恢复与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自治州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修订生态恢复与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生态恢复与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经专家评审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