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电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水电开发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水电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依法向社会公开。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