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水电开发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水电工程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

水电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依法向社会公开。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