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修订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人口相对稠密区、地震重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水能资源。

禁止开发岷江干流茂县县城以上至松潘县川主寺镇河段、梭磨河松岗以上河段、涪江上游丹云峡河段、白水河九寨沟县城以上河段的水能资源。其他禁止开发河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