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有部分清单,并共同对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承接查验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