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服务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