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服务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