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可以推选并委托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行使投票权和物业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