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