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