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