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