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