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