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