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